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2019年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章程
日期:2019-10-30 10:30:18  发布人:zsc  浏览量:3073

 

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2019年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

学历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职院校扩招100万人重大决策部署,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教发〔201910号)精神,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2019年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分类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19年面向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和在职人员等群体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大学园区思源路60

第八条 学校简介: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2005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院位于重庆市高等教育资源富集的合川区大学园区。学院拥有一支理论教学和行业企业实践相结合的专家骨干教师队伍。学院充分发挥集团办学优势,先后与重庆人文科技学院、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安徽交通职业学院等建立良好的校校合作关系。

学院适应重庆市“6+1”支柱产业和“10+2”新兴产业发展需要,设置学前教育学院、汽车与电子工程系、健康管理系、财经旅游系、建筑工程系和公共基础教学部,经教育部备案纳入2019年招生的专业有学前教育、汽车电子技术、社区康复、工程造价、计算机网络技术、会计、建筑工程技术等20多个专业。

学院继承陶行知教育思想,秉承“厚德尚能,求实求真”的校训,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大力实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采用工学结合、订单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行创新创业教育,培养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学院与重庆合川区人民医院、重庆市革命伤残军人康复医院、重庆市合川区大南街幼儿园、三色幼教集团、北京现代、上海一汽大众、富士康科技集团、广达集团、重庆典果成实业有限公司、申基索非特大酒店、重庆开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建立深度合作关系,实施合作育人,深受社会和用人单位好评。

 

第三章 招生对象、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招生对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健康,且具有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力的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或在职人员等群体。同时,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具有重庆户籍。非重庆户籍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和在职人员需在渝务工6个月及以上(应提供劳动合同证明、在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等在渝务工证明)。

第十条 招生计划:我院2019年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共1000名,如下表:

招生对象

招生专业

招生计划

 

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在职人员

 

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药品经营与管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旅游管理、财务管理、电子商务专业

500

退役军人

500

合计

1000

注: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发布的信息为准。我院可在本校计划总量内,根据生源情况在各类型、各专业间互相调剂。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学费9800/年; 老年服务与管理、药品经营与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财务管理、电子商务专业学费9500/年; 旅游管理专业学费9000/年,住宿费1200/年。各项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我院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章  报名、志愿填报与考试

第十二条 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

1.819日—913日,针对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和在职人员等群体开展报名及志愿填报;927日—28日,结合本校缺额计划针对本轮次未被录取考生再次征集志愿。

2.1014日—25日,针对2019年退役的军人开展报名及志愿填报;1030日—31日,结合本校缺额计划针对本轮次未被录取考生再次征集志愿。

(二)报名地点: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处(重庆市合川区大学园区思源路60号)

(三)资格审查:报名时,考生需交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信息表》(见重庆市考试院门户网)和相应身份证明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考生,扫描居民身份证、进行电子摄像、收取报名材料、生成网报密码。

第十三条 志愿填报:

志愿填报与报名基础信息同步进行。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凭个人身份证号和网报密码进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cqksy.cn)、重庆招考信息网(http://www.cqzk.com.cn)登录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信息采集系统,按要求填报个人信息、院校及专业志愿。考生可填报1个院校志愿、6个专业志愿。

第十四条 测试安排:

测试内容为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分为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总分300分。主要考核考生的思想素质、思维能力、语言能力、专业兴趣、职业取向、文体特长及动手能力等。测试由我校负责组织进行(对于计划少、报考人数较多的建议增加文化素质测试,300分,总分为600分)。

测试办法及流程:本次测试采取面试的方式。考生到校后,凭准考证和身份证领取号牌,然后在测试抽题处现场抽取试题并领取打印的试题单,随后进入测试室按要求完成测试。

 

第五章 成绩查询与复核

第十五条 成绩查询:考生可于考试结束3天后,登录我院招生信息网(http://www.cqyyzy.com/zsxx/)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成绩复核:对成绩有疑义的考生可于自成绩公布日起的3天内向我院申请成绩复核。

 

第六章  录取与结果查询

第十七条 录取办法:我院依据招生计划、报考情况及考生测试成绩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分专业按测试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预录取,通过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资格复审的考生办理录取手续。考生一经录取不得改录、退录。

第十八条 志愿征集:如遇录取时计划未满额,我院参加志愿征集工作,征集志愿时原则上直接认定考生的未录取院校测试成绩。

第十九条 录取查询:考生可登录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网站(www.cqksy.cn)、重庆招考信息网(www.cqzk.com.cn)和我院招生信息网(http://www.cqyyzy.com/zsxx/)查询录取信息。

 

第七章  学历待遇、教学方式及其他

第二十条 考生待遇:考生被我院2019年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录取的考生,在校就读期间,不能转学、转专业,其他待遇与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相同。

第二十一条 教学方式:我院对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和在职人员等群体实行单独编班、弹性学制、学分制管理。采取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线上线下、集中学习与自主学习相结合和现代学徒制等培养模式,学制3年,修业年限3-5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取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即可顺利毕业。

第二十二条 学历证书:学生完成高职(专科)学习任务后,符合毕业条件者,由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毕业证)。

第二十三条 助学保障:我院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办理。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年.人)、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年.人)、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人、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人、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人)等,并在校内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对于建卡贫困学生的资助严格执行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83号)和市教委、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凡被学院录取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贷款8000元)。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被我院录取的新生,由我校统一寄发录取通知书,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二十五条 新生体检:被我院录取的考生,入学时需进行体检。体检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重要声明:我院从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问题,请直接与我院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院概不负责。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一)监督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党群工作处

监督电话:023-42868610

(二)招生服务:

招生部门: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处

招生电话:023-42467740   023-42462856(传真)

学校网址:www.cqyyzy.com

招生网址:www.cqyyzy.com/zsxx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负责解释。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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